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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9-25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依法保障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健全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推动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保农薪〔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项目法人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继续严格实行实名监督管理

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项目业主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劳动用工管理;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明确劳资专员,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并督促分包企业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包代管。施工监理应同步监督施工单位用工管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落实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实名制等管理制度;各项目法人应督促指导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劳务用工工资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保障金管理

项目法人将施工企业每期计量的百分之二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由项目法人负责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资金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同时,项目法人新改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每年的三月底或项目交工验收后六个月、养护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经项目法人书面确认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返还其保证金。保证金的启用和返还需经项目主管局领导同意。施工企业一年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其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缴存保障金。项目法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应通过订立三方协议来确定各方责任义务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管程序。因发生欠薪情况而需要支取保障金时,项目法人会同开户银行根据三方协议相关程序,直接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账户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任何支出或提现。

五、建立健全公路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包企业负责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进度单独向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款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均不得挪作他用。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立即补足,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严格落实垫付欠薪责任制度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公路建设领域,项目法人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法人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应付工资清单以未结清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含本项目及其他在邯项目)通过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项目法人可将未结清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含本项目及其他在邯项目)通过农民工工资发放专用账户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同时追究施工总承包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工程负责人隐藏、逃跑或者死亡,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其他情形造成工资拖欠的;可依法启动农民工工资清偿先行垫付程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七、严格执行施工企业诚信体系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如未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按照《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立即终止合同,驱逐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记入我市公路建设企业黑名单,取消其参与我市公路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根据河北省公路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将其行为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建议降低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直至降到D级。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15日